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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南京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关于“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使用城乡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提升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节水减排,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须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其配套标准为:每一万平方米规划用地面积配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有效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天然洼地、池塘、自然水体等配建生态型调蓄利用设施。

  二、需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其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居民住宅小区或单位,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内部的绿化、景观、环卫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来水。

  四、雨水利用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宁建环字[2014]61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五、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将持续开展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方面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未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填写《南京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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