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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开工园区须符合海绵城市要求

湖北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建成区将实现70%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为加快推进湖北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城市建成区实现将70%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10月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完成规划编制
  其中,今年起,湖北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且,总结武汉国家试点建设经验,向全省推广。到2020年,所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水系和山林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实施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城市应对建成区内易涝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水域面积、绿地覆盖、道路硬化、黑臭水体等海绵城市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摸清现有雨水容纳能力。城市政府要确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牵头和配合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完成规划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大型公共项目要落实海绵城市要求
  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不应低于40%。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站场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罐、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
  在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提出,湖北省财政支持启动海绵城市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各城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经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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